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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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恳请大网民转发冤屈沉冤得雪,让死者安息瞑目)

  本人:邓洪芬 丈夫:刘兴武

  本是,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的务农人。后新疆大发展随风而去,在新疆承包土地务农。让生活过的好一些,可好景不长。当我们老两口辛辛苦苦经过一年后。马上就要见到收成的时候,确遭奸人之手陷害,我夫刘兴武 不想辛辛苦苦的收成落奸人之手奋力反抗。万般没想到奸人歹毒凶残,使我丈惨死它手。而后上诉申冤20年受冤至今无人管,我万般无赖经人启发。通过大众人民,帮我申冤。求各位,大哥,大姐,兄弟,姐妹,弟弟,妹妹,帮帮我让我20年的冤屈沉冤得雪,让死者安息,瞑目

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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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冤魂:刘兴武(系邓洪芬之夫),男,汉族,1951年3月2日出生;

  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赤云长沟村七组居民;

  邓洪芬(系刘兴武之妻),女,汉族,

  1956年3月25日出生;

  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赤云长沟村人;

  联系电话:15011340212;

  原住新疆巴楚县良种轧花厂后大门对面,系土地承包经营户。现被诈骗犯熊运茂勾结当地腐败法官合伙抢劫后,倾家荡产,无家可归,至今仍四海漂泊为家。

  被告主要的犯罪事实

  (一)巴楚县人民法院伪造判决书

  受害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的起诉状是熊运茂,而法院判决书上是熊远茂,法院伪造称:原告熊运茂交款(1996年土地承包的押金)13000元,并分期付款(4月20日付6000元,4月27日付2000元,5月16日付5000元) 而在此期间,熊运茂由于缺乏经济来源,身无分文,全家7口人一直在刘兴武家吃住一个多月,熊运茂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交付土地承包押金,法院称土地承包押金是熊运茂交付一事纯属子虚乌有。1996年8月7日,巴楚县人民法院下发伪造判决书,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不服该伪造的判决,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提出控告;而1997年4月3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将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的控告状私自篡改为上诉状;

  (二)合伙诈骗抢劫,伪造票据、伪造合同

  1996年5月,土地承包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二人承包和开垦种植的170亩棉花长势甚好,眼看就是一个丰收年,每亩土地估计至少收350公斤以上,按每公斤棉花5.78元的价格计算,这个秋季夫妻二人将有几十万的收入,想到这里,夫妻二人心里乐开了花。而此时熊运茂看到棉花的长势甚好,便起了歹心,想将(刘兴武、邓洪芬夫妇)所种植的棉花占为己有,于是他一方面利用他懂维语的优势,用金钱收买当地送水长阿不拉艾力、爱满乡长等维族干部给他向法院诬告刘兴武并做伪证。另一方面,熊运茂利用自己的同乡女青年余xx,对巴楚县法院院长周杨明进行性贿赂,从而对刘兴武承包土地一事进行枉法裁判;

  (三)包庇罪

  刘兴武夫妻二人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于是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1997年4月3日中院(1997)民监字第3号受理此申诉,再审案件通知书已作出再审决定情况后,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者由于收受被告人熊运茂的贿赂,于是枉法伪造驳回通知书,并将被告人熊运茂私自篡改熊远茂。中级法院(1997)喀中民监字第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系中级人民法院执法者的枉法伪造。

  事实和理由:

  受害人(刘兴武)每次到法院都是挨骂、挨打,法院的执法者不准许受害人进行相关的理论,进行强行压制。之前熊运茂谎称承包该土地需要交押金6000元,另外需要一些钱进行疏通关系,于是(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在当地送水长阿不拉艾力带路下,将承包土地的押金6000元交予爱满乡长,爱满乡长要求送水长给我们开了相关票据(票据用维语书写),还另外单独给送水长150元“疏通费”,爱满乡长1000元“疏通费”(“疏通费”是熊运茂从刘兴武手中拿的)。承包土地押金的票据一直由刘兴武夫妇保管,熊运茂早就有将刘兴武夫妇承包的土地占为己有的歹心,于是他就上(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家盗窃土地承包押金的票据,盗窃行为被邓洪芬的妹妹发现,于是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向巴楚县人民法院对熊运茂的盗窃行为进行起诉,由于法院的执法者早已被熊运茂收买,所以对控告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诈骗犯熊运茂眼看自己盗窃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承包土地所缴纳押金票据的事情已经暴露,于是反将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告上法庭,谎称与控告人是土地承包合伙人,并要求分地(170亩种植棉花的土地,他占120亩,控告人占50亩)。由于在此次土地承包中,熊运茂未曾出资一分一毫,所有资金及开销全部由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支出,所以控告人坚决不同意分地一事。而法院对熊运茂的无理起诉立即受理,并对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进行辱骂,最后做出枉法的判决(170亩棉花种植土地熊占120亩、刘兴武夫妇占50亩)。1996年7月30日法院的执法者开车到恰瓦克乡17村,同诈骗犯熊运茂、当地村长、正送长、会计及送水长阿不拉艾力伪造土地承包票据,并到棉花种植地里去看了棉花,同时对在地里干活的(控告人邓洪芬的姨妹)进行辱骂,最后宣称其枉法的判决(即170亩棉花种植的土地,熊运茂占120亩,我夫妻二人占50亩)实施生效。

  1996年8月8日巴楚县人民法院院长周杨明指使熊运茂将我夫妻二人骗到法院,而法院工作人员让我们第二天再来,次日十点钟,当我夫妻二人赶到法院时,法院的执法者(周杨明一伙人)早已开车去往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棉花种植地(恰瓦克乡17大队),当时法院的审判长(韩宝兵)就对我们破口大骂,骂声不堪入耳。法院的执法者开车到恰瓦克乡17大队后,将其枉法的处理判决书交给我家年仅14岁的孩子刘大素(未成年人)。

  1996年8月11日,我夫妻二人再次来到法院,院长周杨明在何光志大肉门市说他无需答复我任何问题,并扬言要把我杀掉,语气甚是嚣张,简直是目中无法。他还说我今年卖了棉花的钱一分钱也别想得到,我找他打官司,他就是故意不理我的,还说他知道姓熊的一分钱没有,承包土地的所有资金和开销全是我花的,姓熊的还承认了你6000元土地承包押金,你要是明年拿6000元跟我包地,我一分钱都不会承认你的。

  我们一直找法院上诉,法院却要我们交3750元的上诉费,因为惨遭不法份子的合伙抢劫我早已身无分文,由于拿不出钱,于是法院的那些枉法的执法者每次都对我夫妻二人进行辱骂,在8月26日,法院下裁决书要我去签字,由于是法院执法者的枉法判决,我夫妻二人拒绝签字,法院书记员何双全就将我二人关在房间里暴打,想让我夫妻二人屈打成招,最后我夫妻二人始终没有在法院枉法的判决书上签字。

  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让违法者和枉法者受到法律的严惩,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继续控告此案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就指令巴楚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但巴楚县法院仍不予受理,于是我们就找县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县政府、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公开了巴楚县法院执法者合伙抢劫团伙的犯罪事实。

  1996年10月23日我夫妻二人再次来到巴楚县人民法院寻求案情的解决,结果遭到一帮人的毒打,两个维族人先把我(刘兴武)关起来,最后送到公安局拘留所。我妻子侥幸逃脱,她后来找到中级人民法院,把我的遭遇向院长陈诉,院长了解事情的实况后,最后院长为了敷衍我妻子,假装打电话要求巴楚县法院将我无罪释放。10月25日,我妻子又找到巴楚县周杨明院长要求他将我释放,周杨明扬言说喀什管不了他,乌鲁木齐也管不了他,就连北京都管不了他......其态度极其恶劣、嚣张,简直就是一手遮天的恶霸。

  1996年11月6日,公安局拘留所将我(刘兴武)释放,而法院书记员对我又是一阵破口大骂,还直言下次将我拉到戈壁滩上去“收拾.”

  1996年11月9日,我(刘兴武)只身一人到北京上告,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又批示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对此案仍不予受理,我夫妻二人又找地区公安处、检察院、地委、人大,政法委书记多次打电话并亲自到中级法院要求对此案进行妥善解决。政法委书记离开后,中级人民法院告审庭庭长又对我们进行辱骂,副院长王西泉还威胁我们说不准再去找政法委书记,还想将我二人再次关押起来。我陈述的巴楚县人民法院抢劫的事实和证据民庭林长健也不予记录。

  1997年6月2日,中级人民法院和巴楚县人民法院抢劫团伙又找骗子冒充高级人民法院代表,代表政府到我家,谎称是来帮助我们解决案情的。我们就把巴楚县法院合伙抢劫的犯罪事实向他陈诉了,可是事情仍然没有任何进展。

  由于遭遇非法合伙抢劫,致使我原本生活幸福美满、衣食无忧的一家七口人,过着十分悲惨的日子,整日只能以野菜充饥,巴楚县法院还找当地乡长和村里的维族把我全家从村里赶走。

  巴楚县法院打假报告、调假案,控告人在97年6月下旬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去询问之前代表政府上我家的法官,结果查无此人;在7月份去中级人民法院找到民庭林长健,向他对质此事,他无理答复,他向我们道歉并说民事管了刑事是犯法的,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处理,于是又一次伪造事实并驳回通知书。经过多年的上访告状,我的冤案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枉法者和违法者依然逍遥法外!

  我遭受巴楚县法院抢劫团伙的抢劫,由于资金都投入到承包土地和种植棉花上面,现在都被一抢而空,所以家里早已是一贫如洗,我妻子重病也无钱医治,家里的房屋家居也全部卖光,我年幼的几个孩子也寄养在亲戚家里,现在我家上无一片瓦片,下无立针之地。为了让我的冤案早日得以解决,我夫妻二人多年来,一直上访无果,现仍四海漂泊为家。

  作为此案的受害人,我在此恳请政府司法机关对我的冤案及时依法的进行处理,早日将枉法者和违法者绳之于法,还法律以公正、还党风党纪以清廉、还受害人以公道,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被告单位: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被告人与被告巴楚县人民法院合伙诈骗并抢劫控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所承包经营耕地经济作物财产,对控告人滥用刑法并实施殴打,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在法庭和法律面前依法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一案。

  请求事项:

  一、依法追究上诉被告单位所犯上述事实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并承担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损失赔偿

  二、法判撤销(96)巴民初字83号民事枉法刑法,完备法定二审原告人合法上诉权公开再审,法判被诈骗及非法抢劫的承包耕地及经济作物归还于受害人(即土地承包户)刘兴武,并承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被告人:(一)周杨明,

  系新疆巴楚县法院1996年的院长;

  (二)刘海红,

  系巴楚县人民法院(1996)巴民初字83号民事判

  (三)熊运茂

  决书审判长;男,汉族,四川省少渠县宝城乡朱市街人,

  原住新疆巴楚县恰瓦克乡17大队,现因勾结犯罪法官合伙

  团伙成员;

  (四)陈玉兴、何双全、韩宝兵、小张、小李系周杨明合伙抢劫

  抢劫后,畏罪潜逃,至今仍下落不明;

  (五)王西泉,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

  年的院长。

  控告请求:

  (一)坚决要求将被告:王西泉、周杨明、刘海红、熊运茂、

  陈玉兴、何双全、韩宝兵等依法逮捕判刑;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喀

  中民监字第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三)判令犯罪嫌疑人:周杨明、熊运茂、刘海红、陈玉兴、

  何双全、韩宝兵、小张、小李等合伙抢劫刘兴武承包开垦地

  开垦地价值38万余元的170亩棉花,全部退还给刘兴武、

  邓洪芬夫妻二人;

  (四)判令被告赔偿刘兴武夫妇的一切损失。

  案件实情:

  原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在新疆承包土地经营多年,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可查)。1996年元月5日,我夫妻二人原本计划找三大队李兴全进行合伙承包荒地,后来这个消息被熊运茂得知(李兴全系熊运茂的妹夫),于是元月9日便来找到原告人(刘兴武),谎称其在恰瓦克乡17大队有耕地200亩(实测为133亩)并已交押金2000元,一直要求刘兴武与他进行合伙承包。10号熊运茂的妹夫李兴全约刘兴武去看地,而熊运茂极力阻扰刘兴武承包李兴全的荒地,一心想让刘兴武与他合伙,当晚三人在刘连兴旅社住了一宿。11日刘兴武去外侄家收债,结果未收到钱,于是回来找到熊运茂说没有资金,不打算承包土地经营了,准备另找行业谋生。熊运茂极力劝说刘兴武与他合伙,并让刘兴武12日给他一个答复,否则之前交的2000元押金(根本就不存在的事)只好收回了。12日刘兴武来到巴楚县还是准备不承包土地,最后在熊运茂花言巧语的劝说下,回到刘连兴旅社后,刘兴武同意了和熊运茂合伙承包土地经营,但原告刘兴武提出双方必须签订一份合同,在熊同意后,双方请旅社老板刘连兴作证人,由熊执笔签订了双方的协议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由刘兴武与熊运茂共同承包恰瓦克乡17大队200亩地,押金10000 元,双方各付5000元;如果一方资金不足,由另一方支付(每多支付100元,按每月3元的利息计算);

  (二)人工按每天干活多少进行定价,全年除去工人干活的工资开销外,其所得利润由土地共同承包户(刘兴武与熊运茂)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

  (三)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双放谁违反了合同的上述协议,罚款2000元;

  最后,双方当事人(刘兴武、熊运茂)在合同上签了字,证人刘连兴也签了字。

  熊运茂还假惺惺的对刘兴武说,你要是不放心,合同只有一份,就由你保管好了。

  合同订立好后,当日原告人(刘兴武)就去巴楚县工商银行将原存账户(2000006804)上的2000元取出,另一账户(2002137524)取出3660元,两账户共计取出5660元,自己身上原本有8000多元。之后熊运茂领着刘兴武一起来到恰瓦克乡17大队送水长阿不拉艾力家,熊对送水长谎称刘兴武是他哥哥(不知何因?)14日,恰瓦克乡17大队干部带着熊运茂的和刘兴武去地里丈地,下午由送水长带着熊运茂和刘兴武同去恰瓦克乡政府,在爱满乡长办公室(星期天有许多人在看电视),当着大家的面由刘兴武将6000元钱亲自交给送水长,并由送水长写了一张白纸条(收款6000元),送水长和爱满乡长都在上面签了字,熊运茂在上面却是签写的自己名字(用维语签写)。

  从乡政府出来,吃完晚饭后,在回家的路上,熊运茂对刘兴武说,我之前给了送水长100元,我这次又给了100元,之前给了爱满乡长1000元,这次又给了1000元,你身上还有钱没有?刘兴武说有,于是又给了熊运茂1100元。后来经查证,付给爱满乡长只有1000元,付给送水长也只有100元,熊运茂并谎称之前交已交付押金1000元,而土地承包所需押金6000元,也全部是原告刘兴武所交。之后,刘兴武多次催问熊运茂承包土地的合同是否写好,而熊总是推三阻四找各种理由敷衍刘兴武,一直都没有准信(后来熊运茂自己伪造了一份合同)。4月2日我们赶往巴楚,把交钱的票据让懂维语的维族人帮忙看看,之后才知道熊运茂把交款人写成自己的名字,,我们知道后相当气愤,当天晚上找到熊运茂当面质问他,我交的钱为何写你的名字?土地承包正式的合同究竟写了没有?熊回答说写了,我们说我交的钱,名字却写的是你,这样肯定是不行的,我强烈要求重新书写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并去大队乡政府公证处进行公证,熊运茂因为心虚害怕,要求我们不要把事情闹到乡镇府去,否则我们都承包不了这土地。熊运茂为了骗取我们的信任,还发誓自己并没有想把双方共同承包的土地占为己有。

  4月3日晚上,我们把交土地承包押金的单据拿去找送水长,送水长问道,你们究竟谁是老板??钱是老刘交的,名字却写的是大熊,送水长还说道,这样肯定不行的,合同必须重新书写并盖公章,于是带领我们一起去了乡镇府。熊运茂害怕自己的事情暴露,于是暗中收买了送水长,与送水长勾结串通欺骗原告刘兴武,将事实颠倒,使熊运茂变为了土地承包户,反而刘兴武变成了他的打工仔,而且熊运茂的家属也公开宣称刘家全是他家的小工。

  事发后,熊运茂多次到刘兴武家里去,将原来在刘连兴饭店双方订立的合同及一张假合同(系他自己伪造的)盗去,还盗走了原告人所交(土地承包)押金6000元的票据,并与恰瓦克乡17大队的送水长和爱满乡长串通勾结,将刘兴武全家从当地村里赶走,所承包的土地由熊运茂独自霸占。

  为此于1996年5月13日,原告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依法起诉巴楚县人民法院,熊运茂利用自己懂维语的优势,勾结当地政府官员徇私枉法,串通法院对我的冤案进行压制,并拒绝受理。熊在盗取与原告人(刘兴武)签订的双方共同承包土地的合同及全部由刘兴武个人支付的土地承包押金(6000元)的票据后,反而在1996年6月17日将原告人(刘兴武)起诉于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对熊运茂的起诉立即予以受理,在此案的受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严重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而且还对原告人(刘兴武)做出了殴打及辱骂等人身攻击行为。最后在没有任何法证和依据的情况下,于1996年8月七日强行发出(96)巴民初字83号枉法民事判决书(附后),此判决书纯属执法者枉法、违法伪造。对于这样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判决,受害人坚决不服,于是依法坚持上诉。在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过程中,受害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多次遭到法院执法人员的辱骂、殴打及驱赶。而且在二审法院(喀什地区中级法院)和熊运茂的枉法徇私下,故意压制和拒绝受害人的上诉,并将该案件判为二审终审。

  然而在法院枉法判决后,于1996年9月18日,在县法院及乡大队等犯罪团伙的庇护下,熊运茂全家人行凶,将受害人(刘兴武)全家打伤。9月20日,在枉法法院院长周杨明的指使下,陈玉兴、韩宝兵、何双全、刘海红、小张、小李伙同熊运茂开车抢走了受害人(刘兴武)10余亩高产棉花,共计3.5吨。

  在面对违法犯罪份子和腐败官员光天化日下的合伙非法抢劫,面对种种困难和阻碍,受害人夫妇并没有放弃上诉,他们始终相信邪不胜正,枉法违法者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会还他们一个公道的。于是受害人(刘兴武)上诉到了北京,经中央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指示下,要求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责查此案,而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拒绝受理,而且于1996年10月23日,巴楚县法院还以诽谤、诬陷及妨碍公务之名,将受害人(刘兴武)非法拘留15日,并殴打致残(见附后)

  受害人(刘兴武、邓洪芬夫妇)在公平、公正、圣神的法律面前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均为实情,均有据可查,并附各证于后。

  在此,我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对此案进行侦查,判决。早日将违法、枉法的执法者绳之于法,还党风以廉洁,还社会以和谐,还我等平民以公平!!!

  补充国家赔偿确认申诉书

  申诉人:邓洪芬(系刘兴武之妻),女,汉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

  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长沟村7组居民,

  联系电话:15011340212

  受害人:刘兴武(系邓洪芬之夫),男,汉族,1951年3月2日出生,

  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长沟村7组居民,

  被申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

  法定代表人:孙晓刚检察长。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

  申诉请求:

  1、请求确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分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京检铁复诀字(2003)第1号”作出的:“维持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的京铁检确字(2003)第1号不予确认的决定”错误,应予撤销;

  2、请求确认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违法栽赃陷害受害人刘兴武,判其盗窃罪,使其含冤蹲狱八个月又八天,由此对受害人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给予赔偿;

  3、请求确认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违法栽赃陷害受害人刘兴武盗窃罪并屈打成招致其肺烂(长期吐血不止),致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最终致死一事,对受害人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葬丧费应给予赔偿

  综上事实和证据,详见后附:“原国家赔偿申诉书”及证据。

  关于补充国家赔偿确认申诉书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申诉人:邓洪芬(系刘兴武之妻)、受害人:刘兴武;

  (以下简称邓洪芬夫妻二人)。

  邓洪芬夫妻二人原经当地县政府统一安排到新疆巴楚县恰瓦克乡17大队进行荒地承包开发创业,共承包土地170亩来种植棉花。1996年棉花长势甚好,眼看就是一个丰收年,不料价值约38万余元的棉花被不法分子合伙抢劫。我夫妻二人多次将被抢劫一案上告地方法院均未得到解决,于是邓洪芬夫妻二人来到北京,依照法律程序,将此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受理后,我们在此等候结果。

  邓洪芬夫妻二人于1996年9月16日在北京南站附近租房住下来,为了维持生计,夫妻二人在北京南站:“火车保修停站处”找了一份打扫火车车厢卫生及清扫垃圾的工作。不料,2002年7月18日我丈夫刘兴武被北京铁路公安和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栽赃陷害(本案的事实和经过见附后)判我丈夫以盗窃罪,并对受害人刘兴武实行非法的“刑讯逼供”,并对其殴打致重伤残(肺烂,吐血不止),在受害人昏迷时定其盗窃罪。

  北京公安机关和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枉法侦查终结此案后,将受害人刘兴武盗窃一案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检察起诉。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刘兴武涉嫌盗窃将本案连续三次起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铁路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北京铁路检察院对刘兴武涉嫌盗窃一事提不出强有力的事实证据,最后经北京运输法院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起诉(该法院卷宗可查)。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本应以身作则,履行党和国家赋予其的圣神使命,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每一位合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保障。然而,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栽赃陷害受害人刘兴武,判其盗窃罪,非法关押受害人八个月又八天,还对受害人私自用刑,屈打成招,致其重伤(肺烂),最后含冤而亡。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身为执法部门,不仅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反而知法犯法,对遵纪守法的公民加以冤枉、陷害、殴打并作出枉法的侦查和判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执法者种种枉法、违法劣迹,体现出其司法体制的腐败,实在是让圣神的法律制度蒙羞,辜负了国家和人民的期望。这样的害群之马是党、国家和人民所不能容忍的!更是今天的法制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在此,我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对此案进行侦查,判决。早日将违法、枉法的执法者绳之于法,还党风以廉洁,还社会以和谐,还我等以公平!!!

  最后,申诉人邓洪芬再次盼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落实受害人(刘兴武)冤狱一案赔偿的相关事宜!

  刘兴武生前唯一一张照片

  谨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邓洪芬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冤案二十载》受冤至今无人管。从新疆辗转至北京,夫妻阴阳两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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