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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赠与书的必要要件
1. 房屋所有权证明:必须同时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以证明房屋归赠人所有。
2. 赠与人明:必须提供赠与人明文件,包括复印件及地址确认材料等,以便对赠与人身份进行核实。
3. 房屋估价:必须提供房屋估价报告,由正规认证的评估公司出具,以确定赠与房屋的市场价值。
4. 赠与书:必须准备赠与书,书面内容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所在城市、小区、楼栋号、房号等,赠与主体及被赠与人的身份信息,赠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并签署赠与人及受赠人的姓名。
二、房产赠与书的有效性
1. 交付房屋:受赠人在收到赠与书后,可以要求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拥有房屋传承权和使用权,赠与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2. 法律效力:赠与书具有法律效力,被赠与人拥有房屋的传承权和使用权,必须遵守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得擅自转让或抵押房屋。
3. 注册流程:赠与书生效之后,被赠与人应尽快到房产登记做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以证明受赠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协议房产赠与应具备这些方面:
第一条 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赠与房产,赠与人接受赠与物,乙方承诺偿还赠与有关的费用。
第二条 双方同意:赠与人(乙方)将收到由甲方赠与的房产,乙方在房产转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税费。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赠与房产后,应立即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并自行负责房产的保管、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获得房产赠与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支付房产的税费,以及相关的土地税、楼宇税、房产税等。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赠与房产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房产的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房产赠与应包括下列内容:
答:房产赠与书是指由赠与人把自己独有的房屋、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赠与受赠人,并经受赠人接受的书面协议。房产赠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赠与人姓名、号码、住所;
2. 受赠人姓名、号码、住所;
3. 赠与的房产的类型、所在地点、具体的面积、使用权等;
4. 赠予的日期;
5.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签字;
6. 附上赠与人的复印件。
以上就是房产赠与书的内容要点,为了确保赠与的有效性,还应当将赠与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向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将公证书复印件附于赠与书中。
赠与房产协议范本示例
赠与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所:_____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所:_____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所: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扩展说明:房产赠与只有赠与协议,没公证,没过户。有效吗?
房屋赠与只有书面合同没有公正也是有效的,但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是可以取消赠予的。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xx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