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是有效的,但其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是否遵守离婚协议约定。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会规定夫妻双方未来的权利义务、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责任等事项。一般而言,离婚协议应当在法院已经签字确认后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而成,不必经过法院审批。
中协议和解执行担保提供第三人过程注意事项:
第三人确认协议书是指当两方当事人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由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起到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书。为了使第三人确认协议书有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协议双方的合法性:协议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明确双方合同的内容:双方协议的内容要详细、清晰,明确涉及的事项,包括权利义务等。
3、第三人确认无误:第三人确认协议书应该由第三方本人签字确认,表明他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确认,并且无误。
4、正式文书:第三人确认协议书应当采用正式文书形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司法出具的登记证明。
中协议和解执行担保提供第三人过程应涵盖如下条款:
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条款(“第三人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确定参与者。这一部分应当确定协议各方,并针对他们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声明。
(2)确定第三方的权利义务。这一部分应当列出第三方对于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能够采取的行动,以维护其在协议中所赋予的权利。
(3)定义第三方的权利。这一部分应当定义第三方在协议中的权利,以及它能够采取的行动。
(4)规定第三方的责任。这一部分应当明确第三方在协议中的责任,以及它能够承担的责任。
(5)规定第三方的一般保护权利。这一部分应当确定第三方以及它所享有的一般保护权利。
(6)规定通知程序。这一部分应当明确通知程序,以确保第三方能够及时得到协议各方有关某一权利或义务的通知。
(7)规定纠纷解决程序。这一部分应当明确纠纷解决程序,以确保第三方有效地参与协议的解决过程。
(8)规定其他条款。最后,这一部分应当规定其他条款,以确保第三方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人担保借款合同范本示例
甲方(贷款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__________天内,甲方将借款以__________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现金/银行转账/支票)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__________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第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贷款方):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借款方):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担保方):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可否及于第三人?
【案情】 张兰借给魏亮10万元,因魏亮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张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亮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被告魏亮主动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案外人魏岩(魏亮之哥)主动参与进来,经双方协商,原告张兰与被告魏亮及案外人魏岩达成如下协议:1、借款10万元由魏亮和魏岩共同负责清偿。
2、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要求。
调解协议生效后魏亮及魏岩均未履行义务,故张兰向法院申请执行。
【争议】 由于本案中调解协议中有案外人履行义务的条款,该调解协议可否强制执行,及申请执行人张兰应以魏亮还是魏岩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调解协议是三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合法性,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张兰在诉讼程序中,经法院调解,同意了案外人魏岩对该笔借款的偿还,属于部分债权债务的转让,形成了新的契约,经法院的确认,因此张兰可以以魏亮及魏岩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第二意见认为,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有案外人的加入,因此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该案外人应予以考虑,案外人魏岩不履行该调解协议时,张兰可以依据该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也只能为魏亮一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在本案在调解协议可否强制执行,应看调解协议是否合法。
一、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同时也是鼓励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应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有良好的作用。
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调,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外,只要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均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从性质上讲,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解决他们之间矛盾和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
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身是协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兰、魏亮与案外人魏岩之间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三方的合意,即三方订立的契约,又因为该协议是在诉讼中调解形成的并经法院确认,从而转化为法院的有效的法律文书形式。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取得共识,并得到法院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
2、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吊带裤和理由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程序上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商达成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送达前,允许协议当事人反悔。
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协议内容是否合意,因而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3、强制执行效力。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具有履行调解协议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债权债务的部分转移,且原告同意。
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三方的合意,虽然案外人不是本案原、被告,亦不是第三人,但系其自愿参加进来,因此法院不应反对,应予确认,经法院确认后该协议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三、执行效力的范围——可否及于案外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没有案外人参加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即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由于案外人魏岩的加入,成为了履行义务的一方。
其是否可以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笔者认为,由于该调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原告作为债权的所有人同意被告与案外人对该债权的共同偿还,对债权的部分转让予以同意,因而形成了新的契约,该契约经法院确认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调解书,因而原告张兰可以以案外人魏岩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魏岩应依照协议履行,否则法院可依调解协议内容执行案外人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