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授权书
授权书格式:
第一节 主体
甲方(监护人):XXX
乙方(被监护人):XXX
第二节 授权内容
甲方(监护人)特此授权乙方(被监护人)在未来的时间里,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拥有或者处理任何有关乙方的财产,不限于现金、股票、保险理财、房地产、买卖货物等;
(二)可以出具有关乙方的任何文件和证明;
(三)可以代表乙方,在法律上行使所有权利和义务;
(四)可以在乙方合法行使权利时,向任何第三方表明乙方的身份。
第三节 责任
甲方(监护人)授权乙方(被监护人)在未来的时间里,对下述事项负有法律责任:
(一)明确并完整地表明乙方的身份;
(二)将乙方的财产管理和使用,为乙方带来合理的收益;
(三)妥善保管乙方的一切个人信息,确保乙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确保乙方的一切法律权利不受侵害,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四节 特别约定
1.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另行约定的终止日止。
2. 本授权书一经签字即为有效文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节 签字
甲方(监护人):XXX
乙方(被监护人):XXX
签字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协议变更监护权应包括的内容:
小孩监护权协议应该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即监护人和小孩的双方)共同签订。
一、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 小孩未成年时的监护人以及监护关系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2. 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孩的生活赡养、教育、医疗保健等事项。
3. 小孩在未成年时期对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4. 其他有关监护关系的内容。
二、协议基本要求:
1. 协议必须明确表明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签订日期等内容,并按照中华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2.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双方的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监护关系变更,应及时修改协议,以确保小孩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协议签订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使监护关系获得法律效力。
协议变更监护权注意事项:
自愿变更监护权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应列明申请变更监护权的受益人(一般是孩子)和申请变更的监护人(一般是孩子的父母)的姓名、号等相关信息。
二、变更监护权的理由:应写明申请变更监护权的原因,如家庭不和睦、父母外出务工等。
三、变更监护权的同意:应详细说明受益人和申请变更监护权的监护人对于变更监护权的同意情况。
四、变更监护权之后的安排:应详细说明变更后监护权的安排,包括受益人住址、申请变更的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责任等。
五、签字日期:应列明受益人、申请变更的监护人签字的日期,并由当地公证公证。
六、法律效力:规定变更监护权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即此协议一经签字、公证即可生效。
变更监护权诉讼范本示例
原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 _____ 月_____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_____________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被告抚养、监护。
事实理由:_____________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监护权,被告每月支付小孩_______元生活费。变更监护人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_____________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监护权必须进行公证吗?
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公证法》明确了公证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中华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和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