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养老机构无所属街道签的协议有效吗怎么写)

哈哈库 11 0

用工合同范本写有效的合同,首先要确定合同双方,并明确签署合同的日期。然后,注明合同的标题,以便后续查阅。

接下来,明确合同的内容,包括雇佣关系的类别、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加班费用、福利待遇等细节。

此外,应将约束双方的条款明确列出,如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以增强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写上合同双方的签名、日期,以及相关的附件等内容,使合同生效。

公养老机构协议建注意事项:

答:养老机构无所属街道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就协议内容是否存在约定。

一、 协议有效性判断

1.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任何两个或多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订立合同,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批准的,则该合同即为有效。

2. 根据《中华共和国门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门需要对养老机构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其他必要文件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养老机构应当有门注册登记的手续,而养老机构无所属街道签的协议,则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有效的协议。

二、 签署协议的效力

1. 如果养老机构未经所属街道的许可就签署了协议,则协议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批准的,则该合同可能无效,即使双方都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在该情况下,也不能确保协议的效力。

2.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批准的情况,则双方应当重新签署一份有效的协议,否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无法得到有效的确认。

公养老机构协议建应具备这些方面:

公建民营的敬老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性别、号码或其他识别信息;

2、合同标的:具体描述公建民营敬老院的功能、面积、地理位置及其他相关情况;

3、合同内容:列明双方权利义务,具体说明公建民营敬老院的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社会保障政策等;

4、合同期限:明确双方达成协议的有效期限;

5、合同终止: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6、争议解决: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7、其他:其他有关条款。

养老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需要,切实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甲乙双方遵循《民法典》、《老年益保障法》

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服务协议。

二、甲方义务:

甲方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基本设施,同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在老人入住期间,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属要求,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照料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环境及个人卫生的服务。甲方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老人的状况,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提供报刊棋牌影视等文化设施,组织老人开展适当的活动,并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xx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荤素搭配,尽量满足老人所需的均衡营养;及时清扫房间,保持乙方老人生活环境舒适、洁净;保证饮用开水充足;及时清洗乙方换下的衣服;至少每月更换清洗床上用品一次。对于介助、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洗头、洗澡或擦身等服务。甲方提供热水、无绳电话方便老人。

三、乙方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文明休养,维护公德,老人之间要和睦相处,不能打人、骂人。爱护甲方的财物,节约用电、用水。损坏甲方设施及私人物品要照价赔偿。

(二)遵医嘱并配合护理。入住老人须配合甲方履行护理义务,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对日常清洁卫生的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要请假,并应在甲方设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家属陪同。

(五)乙方代理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代理人联系中断引起的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六)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应交甲方服务台代为保管或储蓄。

四、入院时乙方代理人须将乙方基本资料、身体自理状况及脾气秉性、生活习性、特殊爱好、既往病史、住院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并完整填写《入住申请表》。

乙方入住前如已经过体检,或三个月内曾在医院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应向甲方提供体检报告或医院病历;如无相关体检证明,则乙方代理人确认并保证入住老人未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适合养老院集体居住。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老人免费提供测体温、量血压服务。甲方与签约的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可为乙方提供常见病和老年病的诊疗服务(免出诊费),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受伤或疾病危重需抢救的,乙方代理人委托甲方采取以下_____种措施(选择)。医院的医疗检查费用由乙方及代理人承担。

1、先行送二级以上医院或乙方指定医院进行抢救,及时通知乙方代理人。

2、先行通知乙方代理人,等候乙方代理人来养老院处理。

乙方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或授权,如因乙方代理人懈怠等原因造成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老人有老年痴呆或类似症状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由其监护人承担。

七、甲方其他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或老人自身原因(含疾病、并发症)造成老人衰老、病情加重甚至身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仅接受乙方代理人的委托,帮助照顾乙方的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由于养老服务对象群体的特殊性以及生命的自然规律,老人又是在养老院长期居住,因此,除非甲方有明显的过错,或是由甲方提供的设施、服务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老人请假外出或亲属带乙方老人外出,甲方不承担乙方外出期间除保管交管物品外的其他责任。

4.未经甲方保管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因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物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6.因乙方不遵医嘱、护理并经通报代理人知晓,造成甲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安全义务:

1.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2.甲方在楼前设置值班,外人入内均需登记。

3.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不得使用电炉、油炉等危险用品,电热毯、电吹风等自备电器要经甲方允许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使用。

4.乙方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时,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的安排与指导,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5.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行政部门相关法规执行。

6.如乙方身体状况已超出甲方服务范围,乙方代理人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联系转院或委托甲方协助转院。乙方及其代理人要求继续留住甲方处的,如因此发生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转院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随物价上涨及乙方护理等级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收费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代理人。乙方所用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按月计算的费用以半个月为结算单位: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结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老人临终服务费用为_____元/人。

1、一次性入住费_____元。

2、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三项合计每月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医疗备用金_____元。

4、空调取暖费_____元。

5、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甲方同意)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_____元。

6、预交小额支出备用金_____元。

首次交纳款项合计大写币:________________

十、本协议执行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满时双方要结清所有费用。协议期满结清费用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消灭。乙方需继续入住的,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协议期间乙方身故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十一、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1、甲方认为乙方的身体状况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合群居的疾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嫌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十二、乙方如住院治疗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除医疗备用金外,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十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行为,根据《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5号)和《山东省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建民营,是指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在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养老机构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

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护服务、膳食服务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养老机构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1.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2.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所有的养老机构;3.配建移交、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要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实施公建民营后,应当继续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失能、高龄、残疾、孤寡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运营方。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公建民营前,养老机构产权方(以下简称“产权方”)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形成可行性报告,征求同级民政、发改、门意见后组织实施。其中,乡镇(街道)所属养老机构征求县级门意见。

第八条产权方应当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具体组织或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

第九条产权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投标方案、投标须知、评审内容及标准、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xx年以上的经验;

(三)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四)最近xx年无违规和失信记录;

(五)当地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具有连锁运营经验的优先选择。

第十一条中标后,经公示无疑议,产权方应与运营中标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转租。合同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包括委托经营的设施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和移交、违约罚则、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二)明确当地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

(三)明确设施使用费(租金)、风险保障金事宜,以及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的具体年限;

(四)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xx日内,产权方应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同级门备案。乡镇(街道)所属养老机构报县级门备案。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由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


第三章 运营责权

第十三条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产权方缴纳设施使用费(租金)。合同约定中有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规定的,应按约定年限减免。属于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的,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产权方缴纳风险保障金,并在门的指导下,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产权方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由产权方根据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承租年限、经营回报和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产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运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保障兜底对象的入住需求。对收住的社会老年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在向同级民政、发改、门报备后实施。其中乡镇(街道)所属养老机构向县级门报备。

第十六条运营方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门备案,依照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档案、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运营方要严格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养老机构在合同期间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

第十八条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十九条已经投入运营的公办机构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方应确保集中供养老年人的居住环境、供养水平、服务质量不低于公建民营前水平。

第二十条严禁运营方在服务中发生虐老欺老等行为,严禁发生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推销金融产品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运营方可利用自身资源及服务优势,辐射周边社区和村(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连锁运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或享受各项补贴、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营方应当于每年xx月xx日前,向所属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产权方应将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门应采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定期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门及产权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经产权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二)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三)养老服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歧视、侮辱、老年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

(七)违规使用、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终止公建民营合同的,运营方应与产权方进行事前协商。

变更合同的,申请变更一方应当提前xx日正式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书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定。

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xx日前正式向备案(许可)的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续签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xx日前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的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公建民营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协议)执行,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对硬件较差、无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经县级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并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合同、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xx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 山东省民政厅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