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承诺书应该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1. 承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号码、住址等。
2. 承诺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时间,例如xx年、xx年或xx年。
3. 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比如是承诺人的个人所有还是公司的所有。
4. 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原因,例如项目改变或者其他原因。
5. 放弃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明确承诺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6. 签字日期,签字双方的签名等。
7. 法律效力声明,表明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遵守其中的内容。
使用权协议书土地放弃自愿应涵盖如下条款:
放弃屋顶使用权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详细列出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号码、住所等相关信息。
二、本协议项下的屋顶:清楚地列出放弃使用权的屋顶的位置、面积、使用权人以及屋顶所有权人等相关信息。
三、放弃屋顶使用权:乙方同意放弃屋顶使用权,由此不向甲方及其继承人收取任何使用权费用。
四、其他条款: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如变更、解除等。
五、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六、协议生效日期: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使用权协议书土地放弃自愿应包括的条款:
土地使用权自愿转让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姓名、住址、号等。
二、转让土地信息: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应提供正确的资料,且需承担准确地报告转让土地情况的义务,受让方应对转让土地进行正确使用,并且有权利转让土地;
四、转让金额: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以购买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五、违约责任:若转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其他约定事项。
放弃土地使用权协议格式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自愿将自己责任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权为永久性),现达成以下协议:
1、土地情况:
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东邻________,南邻__________,西邻________,北邻_________,土地南北长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米,合计_______亩。
2、转让金每亩______万元,共计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3、期限:永久性
4、土地确权归乙方所有,遇到土地征迁、占用情况,土地附着物和土地补偿均由乙方承担和享有权利,甲方不再享有该块承包地的任何权利。
5、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自动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乙方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并可以在该土地自行安排建筑,甲方无权干涉,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行为违反此协议,如有违约甲方按协议金额的拾倍以上赔偿给乙方。
6、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主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7、此合同未尽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证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扩展说明: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1.《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对第五十八条不执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也存在通过责令交还、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有关收回国有土地的两种情形
1.、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形
该办法其中第八条对属于、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经审核属实的,依照该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2.非、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认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按照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法律性质作了细致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