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结合同内容
1. 合同标题:月结合同
2. 合同双方:甲方即乙方双方均签字
3. 交易内容:乙方应按月为甲方提供指定的服务,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指定的费用。
4. 交易期限:合同生效日起,持续一定的月数或至双方另行协商的终止日期。
5. 交易金额:按照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计算出的总金额。
6. 付款方式:乙方提供服务后,甲方应按月结算,在每月固定日期支付服务费用。
7.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终结应涵盖如下条款:
1、终结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或者单方面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
2、终结合同中应当包含双方共同签字日期、终止合同原因、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3、终结合同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涉及约定的违约责任,也需要在终结合同中体现出来。
4、终结合同双方应当用真实有效的明文件证明自己身份。
5、终结合同的内容一旦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可作为今后应对纠纷的依据。
劳动合同终结必要条款:
一、定义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而成,可以确保双方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适用范围
1.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条款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
2. 劳动者未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3.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赔偿标准
1. 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实际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停止发放劳动报酬,并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5. 若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或变更,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赔偿方式
1. 由当事人友好协商确定赔偿方式;
2. 赔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赔偿、补偿或者其他形式;
3. 受损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给自己造成的其他损失,并优先获得履行,但损失数额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五、免责条款
1.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条款不包括受损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
2. 劳动者因未尽到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
有关执行终结范本示例
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使执行程序无法或者无须继续进行的事由,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诸如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等等。
哪些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程序,而是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或者无需执行,不得不结束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当然不能继续进行。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如有遗产的,法院就执行他的遗产,以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有义务承担人的,也应责令承担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予以终结。
第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转让,又不能继承。所以,这些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扣,权利人所享有的该项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因而应终结执行。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
动能力的。这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限于公民。执行共和人有在被申请执行人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根本无法偿还借款,而且又无任何收入,无法养活自己,又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将来也无法偿还借款,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所以只能终结执行。第六,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法院执行时灵活掌握。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法院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执行终结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扩展说明:纸质劳动合同和电子劳动合同哪个为准?
纸质版和电子版劳动合同同样具有效力,但是要以纸质版的为准。因为纸质版需要加盖公章,同时职工本人也签字,而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无法签字,所以要以纸质版为准。
纸质版劳动合同也是提供社会保险、工伤申报等的重要材料,所以一定要保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