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社厅在机关内部公文中设定退休人员处分条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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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社厅在机关内部公文中设定退休人员处分条款违法

  ──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厅原厅长何琳予以问责,对分管副厅长予以撤职查办

  海南省人民政府:

  据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说,海南省人社厅于2019年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86号)。该文第3点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却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做退费处理,社保经办机构按2014年9月30日前相关政策核定其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从本人申领的次月起发放。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还说,他们将以此为据,对之前经他们依法认定参保人员2014年10月份以后的缴费年限给予扣除清零。

  将参保人员经法定程批准退休,社保经办机构已经依法认定的2014年10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扣除清零,其实就是对有关人员处予扣除工龄处分。

  国家规定,国企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错,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职工就算被开除,其工龄仍被保留。没有听说国家也规定,可以对没有过错的退休人员处予扣除其依法取得的工龄处分。只有经法院认定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处予扣除工龄处分。

  对退休人员处予扣除工龄处分的后果是,剥夺其依法享受《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的“中人”待遇。

  用2019年制定的规定来扣除2018年以前依法确认的工龄将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在省人社厅官网站内搜索,查不到琼人社发〔2019〕86号文。

  据了解,琼人社发〔2019〕86号文在省司法厅官网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中无名。就是说,该文只能算是机关内部公文,达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层次。机关内部公文对机关工作有约束力,对公民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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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海南省人社厅在机关内部公文中设定退休人员处分条款违法,建议有关部门对省人社厅原厅长何琳予以问责,对分管副厅长予以撤职查办。

  附:海南省社保服务中心用秘密文件作出行政行为违法

  

标签: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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