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的需要,本人学习公文理论知识和公文的制作2年多。但随着对公文理论学习的深入,本人发现现有的中国公文理论存在不少缺陷或漏洞,让我产生不少的迷惑,经过慢慢的思考,我发现公文理论的缺陷和漏洞从很有中国特色。看看以以上图片。当我看到上级政府用函的格式给下级政府批复的时候,我的反应是傻眼,接着是迷惑,百思不得其解。我把我的迷惑向不少同事请教,他们都无法解答。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下达,标志着中国最新、最权威的公文理论——《党政机关公文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出台。该条例第八条把公文分为15类,其中分别给“批复”和“函”下了如下定义:1.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2.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和批准答复审批事项。 再看看上图的那份“公文”,我之所以傻了眼,是因为我觉得它不阴不阳,怪里怪气,像是公文中的“人妖”,无法在“公”和“母”之间分类。从该“公文”的内容和标题看,它应该属于公文分类中的“批复”,因为是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做出批复;可是从形式上看,他应该属于公文分类中的“函”,因为它用函头纸印制,排版也是函的形式,还编了函的文号。由于“批复”与“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公文种类,那么这一纸“公文”,该分类在“批复”当中好,还是分在“函”当中好呢?我请教了很多从事公文的同事,都说不知道如何归类。于是暂且归类为公文中的“人妖”。再来看看其他的中国“人妖”公文——此类公文充满中国各个级别的党政机关当中——大家自己找找他们的“人妖”特性体现在哪里!本文不做阐述。 有的同事给过我这样的解释,说现有的国家公文理论体系当中并没有规定“批复”不能用函的形式行文,函的格式批复这种做法无可厚非。我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现有国家公文理论体系也没有规定“请示”不能用函的形式行文,那么作为下级的政府,是否可以用函的形式给上级政府上行“请示”呢?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作为下级的政府如果对上级的政府用函行文,弄不好该“请示”就被退文(难道你下级政府不属于上级政府下属?),耽误了办事的时间。我个人认为,这恰恰折射出了中国现有公文理论的缺陷与薄弱,也折射出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特权思维。理论的缺陷与薄弱就不说了,就说特权思维。首先,各级政府部门普遍认为,只要是上级的红头文件,就是权力的象征,就是权威,就是指示,就是命令,就是办事的根据,不管该红头文件是否存在形式的错误,都要执行。换句话说,上级给下级下发一个“人妖”公文,下级不能以上级公文的“人妖”性来要求上级重新发文,或者拒绝执行,只能接受。但是,如果下级给上级行一个“人妖”公文(比如请示报告),就会面临被退文的可能,很多工作就会白做,耽误办事时间。上级对下级的错误怎么批评都是对的,下级对上级的错误却不好指指点点。也就是说,在公文方面,上级对于下级,是运员的同时又是裁判,这是怎样的一种特权思维啊!
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多的人妖公文呢?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是公文理论不完善。这是根本原因。
二是不重视公文理论学习(不完善的理论也是要学习的)。办公室没有什么权利,杂事多,好多文员持有混日子的态度,公文做对了不会加薪,做错了也不被罚钱,事情办完就可以了,不问对错,领导也不过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导致好多办公室文员专注于事务,而不注重公文理论的学习,不认真对待公文制作。
三是《党政机关公文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公文格式的错误与责任没有正比关系。
大家只要在百度上一搜索“公文”图片,就会发现各种人妖公文充斥着中华大地,阴魂不散。本人一介文员,本想安心过日子,没有想到自己深陷中国特色的公文泥潭当中,较真了,想不通,睡不好,头发快掉光了。
该骂中华大地那些毫无权力的办公室文员不认真呢,还是该骂现在这个漏洞百出的公文理论呢?反正看到人妖公文不爽,或者两者都骂吧!
我要声讨中国特色人妖公文。
公文理论的不完善不仅表现为逻辑矛盾,而且表现为存在漏洞。最大的漏洞是缺少“法核意见”这个要素。
以河南永城市官员因会议纪要违法而获刑事件(国内首例)为例子,可见体制内的公文理论存在一个明显缺陷,那就是没有“法核意见”这个要素。随着党的十九大强调法律的权威,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文不再是非法外之地。一份公文印发出来之后,领导或执行人员不知道违法还是不违法,或者明知违法还要执行,是很可怕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体制内现有公文理论急需完善,公文要素当中增加“法核意见”这个要素,或者说公文印发前增加法核环节,明确法律责任主体(特别是签发人),可以减少公文违法现象,可以解除下级执行的后顾之忧。这也符合党中央提出的“把权利关进制度笼子”的要去,减少官员们的乱作为行为。
公文之路其漫漫而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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