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消息,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显示,1月30日,绍兴柯桥交警对该事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金晨罚款1500元,并判定其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对于一些网友的不同看法,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所李振武进行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对“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行为,规定了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罚款1500元,处于区间中位偏上,既非“顶格”也非“从轻”,这可以反映出警方认定了逃逸事实,但也考量了其未造成人身严重伤害、事后积极赔偿等减轻情节。
本案属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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