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5大条。主要是从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三个方面确立了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第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第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第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其他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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