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朋友圈寻找“小三”侵犯其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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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发朋友圈寻找“小三”侵犯其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法律读库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 史友兴 李二朋,来源:方圆。

  现年36岁的冯静雯是江苏北部某地善良本分的普通家庭妇女,为了整个家庭不被打扰,她发朋友圈请朋友帮忙寻找丈夫孔正杰的“小三”郭雅琴,并贴出了郭雅琴的照片。

  冯静雯没有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雅琴却在2018年7月16日将她告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她索赔5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丈夫与“小三”私奔外地

  2006年2月,冯静雯与长自己一岁的孔正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三个小孩。孔正杰是当地一所驾校的教练,收入虽然不错,但工作较忙,家庭难以顾及。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冯静雯默默地承担着所有的家务活及教育儿女、孝敬父母的任务,尽量创造一个温馨的家,让孔正杰能好好休息,使他有充足的精力去工作。

  2015年9月份,孔正杰新接手了一个驾驶学习班。班中有一个女学员,名叫郭雅琴,芳龄25岁,长相甜美,身材高挑,相貌出众,初次相见,孔正杰就暗暗喜欢上了她了。

  在教学中,孔正杰对郭雅琴处处关照,悉心照顾,很快就赢得了郭雅琴的好感。随后,两人就常常相聚,感情也激剧上升。同年12月,孔正杰与郭雅琴兴致所致,相约去数百公里之外的著名的旅游景点旅游。晚上,躺在宾馆宽松柔软的大床上,两个人情难自禁,越过了道德的鸿沟。

  不久,孔正杰和郭雅琴不正常的关系就被孔正杰的妻子冯静雯发现了。可是,想到膝下的三个儿女,想到家庭不能破裂,冯静雯最终还是忍了下来,只是私下里在电话中与郭雅琴谈了一次,希望郭雅琴能离开孔正杰。

  冯静雯的大度和宽容,也触动了郭雅琴。为了摆脱孔正杰,郭雅琴在过完春节后,向他人借了2万元,于2016年3月离开了一直生活的城市,来到了江苏南京谋生。可是,孔正杰却对郭雅琴着迷了,见郭雅琴突然失踪,便发疯似的到处寻找。经多方打听,得知郭雅琴已到南京市工作,孔正杰便追到南京市,恳求郭雅琴不要离开自己。

  提出两个人一起到深圳开办驾驶学校,并承诺郭雅琴无须投资即可以享受公司股东待遇,郭雅琴最终答应了孔正杰的要求。

  2017年3月,郭雅琴发现自己怀孕了,孔正杰却让她打掉孩子。伤心之下,郭雅琴向孔正杰正式提出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微信求援妻子被诉

  身心俱疲的郭雅琴返回老家,深圳的一年之行,给郭雅琴的身体、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她很想找个安静的地方,一个人独自慢慢抚平身体和心灵上的创伤。因此,回家休养了两个多月后,郭雅琴再次与父母不辞而别。

  从女儿的口中,得知女儿一年来在深圳的遭遇,郭雅琴的父母虽然也恨女儿不争气,但见女儿憔悴不堪,又不忍心责备女儿,只希望女儿能尽快从痛苦中走出来。没有想到,女儿突然又不见了,郭雅琴的父母十分担心,生怕女儿想不开。

  于是,郭雅琴的父母到处打听,苦苦寻找。在找了一个多星期仍然没有女儿的消息后,郭雅琴父母怀疑孔正杰又将女儿藏起来了,就三番五次去孔正杰的家里吵闹要求孔正杰归还女儿,孔正杰根本交不出人来。可是,郭雅琴的父母根本不相信,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惊动了派出所,弄得冯静雯都不敢回家了。

  要想彻底解决纠纷,只有找出郭雅琴。无奈之下,冯静雯想到了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寻人信息的方法,来寻找郭雅琴。

  于是,冯静雯于2017年7月17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消息,说:“我叫冯静雯,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在2015年10月份被我发现并证实我老公孔正杰与其学员郭雅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我打电话明确告知郭雅琴,孔正杰已婚并育有三个子女,但两人均不听劝告,并变本加厉。

  孔正杰于2016年3月份抛弃妻子不顾劝阻毅然去了深圳,与郭雅琴姘居,并且在深圳这一年多对家不闻不问,直到今年5月份两人闹翻,郭家父母多次到我家来敲门闹事,称其女儿不见了,要找人。

  我作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带孩子,从来没有去找她闹过,反倒是郭家人三天两头带人到我家来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人流营养费15万元,现在被吵得有家不能回,有冤无处申,就在昨天下午6点40分邻居告诉我,我家的门又被砸坏了,我真的是忍无可忍了。所以我只能恳求社会力量,找出当事人郭雅琴来解决好这件事。恳求大家转发找出当事人。”

  第二天,冯静雯觉得自己发布该微信言论有些不妥,即删除了上述信息。

  可是,冯静雯没有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雅琴却在2018年7月16日将她告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她索赔5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

  是否侵权自有公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是依法享有名誉权的,而名誉是人们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综合的社会评价。本案是因使用微信发表言论所引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本案中,冯静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对郭雅琴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冯静雯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郭雅琴的名誉权,应从案涉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郭雅琴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冯静雯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侮辱、诽谤。首先,冯静雯于2017年7月17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冯静雯的丈夫孔正杰与郭雅琴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郭雅琴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第二,关于郭雅琴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因案涉微信言论降低。公民的名誉表现为社会公众评价。郭雅琴的社会公众评价是否因案涉微信言论而有所降低,是判断其侵权主张能否成立的另一要件。

  冯静雯发表该微信言论后,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冯静雯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仅限于冯静雯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郭雅琴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郭雅琴主张案涉微信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冯静雯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前所述,冯静雯、通过微信发表的案涉言论,内容不涉及对郭雅琴的侮辱、诽谤,同时也未产生使郭雅琴社会公众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而,冯静雯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无从谈起。

  其次,关于冯静雯公布郭雅琴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郭雅琴的隐私权问题。本案中,冯静雯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郭雅琴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郭雅琴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护,并非他人不可见,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

  至于发布的照片中含有郭雅琴的身份证信息,但郭雅琴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郭雅琴的身份信息,故也不会侵犯郭雅琴的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综上所述,郭雅琴主张冯静雯通过微信发表的案涉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成立;郭雅琴据此诉请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21日,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郭雅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雅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3月15日,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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