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条例和使用条约(条款和条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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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定义:本条款为家具定制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有助于双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2. 名称:本条款也称“定制条款”,是指买方就某一特定家具向卖方发出定制意向,卖方接受买方定制意向而签订的条款。

二、签订

1.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条款,对本条款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 本条款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定制家具交付完毕之日止。

三、定制要求

1. 买方须提出详细的家具定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尺寸、外观造型、材质、工艺、颜色和配件等;

2.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定制要求,按照良好的质量标准生产定制家具;

3. 卖方有义务在定制家具完成后,将定制家具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工作。

四、付款

1.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在定制家具交付前向卖方支付货款。

2. 如果买方提出的定制要求发生变更,则卖方有权提出新的价格要求,买方须按照新的价格要求支付货款,以达成双方协议。

五、质量保证

1. 卖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保证定制家具的质量;

2. 如果买方发现定制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及时负责处理。

六、其他

1. 本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条款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供电条例条约应包括的内容:

条款和条约是一种合同,用于约束双方之间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条款和条约应该由一位律师准备,以确保所有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条款和条约应该清晰地阐明双方的义务和义务。它们通常包括:受影响方的名字、签署日期和地点、细节和条款。

此外,还应包括受影响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条款和条约中的其他细节。条款和条约还可以包括关于支付金额、条件、时间表等的要求,以及如何处理纠纷的程序。

另外,条款和条约应该记录双方签署的特定条款,以及双方协议的详细内容。条款和条约应当由受影响方签字,以确认双方对条款的认可。最后,条款和条约应该定期,以确保其有效性。

供电条例条约的注意事项:

一、定义

1. 苹果进水保修:指经验证的苹果手机由于渗水造成的故障,即由苹果公司授权的指定服务商提供的相应维修服务。

2. 服务商:指苹果公司指定的维修服务商,如苹果服务中心、苹果授权服务商等。

二、范围

1. 苹果进水保修仅覆盖苹果原装手机,包括iPhone、iPad、iPod等,以及苹果发布的配件(如电池、耳机等)。

2. 苹果进水保修仅覆盖由渗水导致的故障。

三、保修政策

1. 如果苹果原装手机出现渗水故障,将由苹果公司指定的服务商提供维修服务。

2. 如果苹果原装手机发生渗水故障,用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苹果手机及其相关的配件;

(2) 用户的明文件;

(3) 手机的购买凭证;

(4) 苹果进水保修卡。

3. 对于提供上述资料的用户,苹果公司将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包括检测、更换零配件和软件升级等,但不包括人工费用及邮费。

4. 如果用户未提供上述资料,则无法享受苹果进水保修的服务。

四、其他

1. 苹果进水保修服务仅适用于在苹果指定的服务商处提供的维修服务,不适用于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维修服务。

2. 为了确保保修服务的质量,苹果公司保留更改本保修条款的权利。

个人借款条约协议范本示例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 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币____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 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xx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____________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担保条款

1、乙方自愿用在_____ 日内,与甲方一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甲方款项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____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_________(____‰)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_____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__________(_____‰)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xx日届满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供电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命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地方应当支持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理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电网与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责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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