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疗康复协议书是由医生、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尽可能清楚地明确患者的医疗需求以及治疗方案,以便落实完整的医疗康复服务。为了使儿童医疗康复协议书能够有效,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明确接受治疗者的身份。比如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2)确定接受治疗者的法定代表人。比如患者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其监护人的联系信息。
(3)确立治疗的目的和内容。比如儿童的治疗期限、治疗方式、治疗进程等。
(4)确定治疗期间的医疗责任。比如患者或治疗者有义务提供准确的治疗信息,以及治疗期间的风险承担等。
(5)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患者的签字与同意,以及医生的责任和义务等。
(6)确定签字双方的法律责任。比如治疗不良后果的赔偿、责任追究和法律诉讼等。
儿童医疗康复协议书一般需要经过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签字,以及医生的确认,方可生效。
协议康复残疾儿童的注意事项:
一、协议背景
本协议由XX残疾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和XX(以下简称“”)就残疾人康复中心合作共建事宜达成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恪守信誉,谨慎承诺,共同遵守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
1. 康复中心将对当地残疾人提供心理治疗、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维护当地残疾人的健康权益。
2. 将为康复中心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便于其开展康复服务。
3. 康复中心将为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制定残疾人康复政策和服务规范。
4. 两方将共同协商合作项目的实施,以保障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双方将指定负责人,及时沟通、核实合作事项,以保证本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止。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均应就违反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双方仍应履行其义务。
以上是残疾人康复中心合作共建协议怎么写才有效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协议康复残疾儿童注意事项:
康复医院有效案例是指由康复医院收治的患者恢复情况良好,痊愈出院的案例。
例如:
张某,男,xx岁,xx年xx月份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于XXX康复医院,接受物理治疗、药物治疗及营养支持治疗,经过3个月的治疗,病情明显好转,腰椎间盘突出消失,张某出院时已完全恢复。
李某,女,xx岁,xx年xx月份因脊髓损伤住院于XXX康复医院,接受药物治疗、物理康复及心理疏导等治疗,经过6个月的治疗,李某的神经功能明显改善,脊髓损伤有所改善,功能也基本恢复,李某出院后可以正常生活及工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方案范本示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____〕20号)、《省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____〕20号)、《市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规〔____〕6号)精神,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努力实现我区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共同推进原则。更好发挥“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形成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的共同推进格局。
2.注重制度衔接原则。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家庭经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实际情况精准施策、引导预期、科学统筹,有效衔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助等保障救助制度。
3.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工作目标
到____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领导、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xx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区户籍(或持有区居住证且非市其他区县户口),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诊断机构的认定以省、市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中定点评估机构为准),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xx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详见《区0-xx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
多重残疾儿童按其所包含的残疾类别,可申请最高救助标准的康复训练项目,不允许两项或以上迭加申请康复训练项目,不允许持户口和居住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同xx年度同时申请康复项目。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区户籍需提供一下申请材料:审批表、户口首页、儿童页、监护人、诊断复印件及1寸照片各三份;区居住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审批表、户口首页、儿童页、监护人、居住证、诊断复印件及1寸照片各三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3份;为便于年底录入精准数据库,7-xx岁的残疾儿童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3份。
2.审核。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并要严格按照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每年度要对在训残疾儿童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由市或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5.资金结算。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联组织审核后,门据实拨付残联,由残联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十个月含十个月以内康复服务结束后由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效果评估,确认后方可结算。经区残联审核并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结算办法与定点机构相同。生活补贴经残联组织审核后,门据实拨付残联,由残联直接打到残疾人或监护人中。
(四)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市在省救助标准基础上,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救助费用“提标扩面+生活补贴”。提标即在省救助标准上的基础上,提高康复训练费用;扩面即将救助对象由0-xx岁扩大到xx岁;生活补贴即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参加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家庭补助。区按照市0-xx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执行。0-xx岁的儿童救助资金在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7-xx岁的儿童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生活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区负责制。区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发改、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门要支持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xx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门负责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家庭的残疾儿童因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救助。
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落实市医保部门的工作要求。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市残联、原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市0-xx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残联联发〔____〕2号),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发改、市场监督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发改部门关于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方面的政策,依法依规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扶贫部门要配合残联、民政等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认定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1.提高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加大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2.提高社会力量康复服务能力。除(省)市定点康复机构外,根据我区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服务机构,将康复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三)加强综合监管
1.完善协作监管机制。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残联、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扩展说明:修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请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残联组织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本办法确定的,为接受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依据本省(区、市)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是:
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三)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设置及执业标准,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鼓励积极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xx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五)配备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须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相应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专业技术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三)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四)本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相关书面证明和残联组织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残联组织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残联组织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审核。残联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或在申请机构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公示。残联组织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
(四)签订服务协议。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五)复审。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残联组织申请复审。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由残联组织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并注意吸收定点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xx年以上。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服务协议签订后,残联组织应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残联组织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残联组织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残联组织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残联组织提出续签申请。残联组织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的,服务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残联组织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单独建帐,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残联组织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及时支付康复救助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及时追回。
第十九条 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残联组织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继续执行;服务协议期满,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