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并陈一新秘书长:
黄自然,男,汉族,中专文化,90岁,1933年12月30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身份证号:342101193312302215,原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任总工程师、顾问。2006年5月25日因意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07年2月16日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1年因患高血压、脑梗被保外就医。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居住在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家属院5号楼1单元101室。
黄清华(申诉人黄自然长子),男,汉族,大专文化,59岁,1962年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原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因涉嫌意欲贪污罪、受贿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因贪污罪、受贿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住阜阳市人民政府家属院5号楼1单元101室。电话,18325844123
控告人:尤燕(申诉人黄自然二儿媳),女,汉族,大专文化,55岁,1965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
一、阜阳检察官隐匿关键无罪证据,制造冤假错案!
2006年10月25号,安徽省阜南县检察院张文清,方自两名检
察官隐匿足以证明黄自然无罪的证据二册及视听资料九盘。
隐瞒事实如下:在《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阜检局移诉
(2006) 06 号》中,原文内容:“ 随案移送卷宗壹拾肆册,询问犯
罪嫌疑人视听资料玖盘"。然而,在随后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2006) 163号》中,原文为:“证据目录、 证人
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十二册”。
那么,起诉意见书中十四册证据以及九盘视听资料,到了起诉书
中只剩十二册。全面收集、全案移送包括被告人有罪和无罪在内的案
件证据,是1996年(刑诉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最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明确规定。检察官刻意隐瞒了关键证
据!
隐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议纪要等重要无罪书证!
隐瞒的证据为: (1) 2001 年2月8日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尤燕(尤云)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简称二八协议)。(详见阜公检字
2007第82号第6行)。(2)隐匿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议纪要等重要无罪书证多份!(3)尤云“北京花园路小区”投资的财务
凭证等。详见2021年5月24号阜阳市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
以上参份证据足以证明黄自然无罪,对此的刻意隐匿足以证明
阜阳市市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违法乱纪,违背党的依法治国,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并以此制造冤假错案,陷害忠良!对这些关键证据的隐匿致使黄自然蒙冤被判14年,至今近90高龄,仍然拖着病躯奔波在申冤路上!
二、阜阳检察官捏造虚假材料,欺骗党组织和市委领导!
2020年7月,阜阳市检察院宋明玉(女)检察官在汇报给市委
政法委的文件中造假,欺骗党组织和市委领导。
捏造材料事实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
知书阜检三部刑申复通(2020) 9号》中,原文内容为: "阜南县人
民检察院于2006年10月25日提起公诉时,未将起诉未认定的尤燕
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卷宗材料复印移送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上文中“未将...... ",,与2007年法院判决书( 《阜阳市中院裁
定书(2007)阜刑终字第69号》 )中的内容互相冲突,判决书原文
如下: "出庭检察员除出示一审证据外还出示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及相关证人证言。
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全称为《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
鉴定书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 ,这正是在二审未开庭期间,阜阳检察院的检察官王伟、马飞搜集尤燕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卷宗材,并且在上述判决书中明确写出在庭审中出示
那么,庭审中得到出示的案件材料,宋明玉于2020年汇报市委
政法委的文件中却呈现“未将 …移送法院” ,这明显逻辑不通、相
矛盾、相互冲突。可见宋明玉违背基本的客观事实,对党不忠,欺骗党组织和市委领导!
三判决证据与鉴定书的结论相互冲突!
上述鉴定书题为了证明,办案单位从当事人所在单位(阜阳市房
地产开发公司)提取的六校公章印文.与阜阳市工商局企业法人登记
档案卷宗,以及与尤热、尤云所签四份协议(但括“二八协议“;中
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印文,是否为铜一枚印章所盖印、
签定书明确表示,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鉴定朽结果部分即“经检验”部分原文为:“它们的引文规格特
征、细节特征均-致,系同-枚印章所盖印的: ...可以明显发现二
者的印文不仅规格特征相同且细节特征也吻合。这些相同点是大
本质上的相同,故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印文。
鉴定书结论部分原文为:“送 检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阜阳
市工商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卷宗、尤燕、尤云签订的四份协议书上盖
印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印文与办案单位从阜阳市房地产
开发公司提取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
盖印的"
可见,鉴定书明确指出,与尤燕、尤云所签四份协议(包括“二
八协议”)中的印章印文和工商局处印章印文都是办案单位从阜阳市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取的印章印文,协议使用的是公司真实印章,协议
真实、有效,何来协议造假一说?为了污蔑黄自然等人,检察院有关
人员罔顾基本事实,冤枉合法合理进行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制造冤假
错案,这严重背离党的实事求是方针,并且破坏法治!四、刑讯逼供,以假乱真! .
取证阶段.办家人员采取惨不忍睹的刑讯逼供手段,逼迫当
事人承认不存在的事情!
对已过花甲之年的74岁老人黄自然,至少三天三夜不让睡觉,超过60小时不
让其睡觉,据黄自然回忆,这次不仅不让睡觉,还不让上厕所,两次
尿湿了裤子。此外、办案人员王伟还两次逼追黄自然吃种不明药物!
对证人佟良玉进行欧打,要挤他“蛋子子(即睾丸)”,以追使
其承认不存在的事情。手法之低劣、低俗、恐俗、歹毒、思毒,骇人
听闻、丧尽天良!
对秉公执法的前办案人员梁子科,强迫其跪下,逼迫其承认“教
咬尤燕等人捏造协议"这一一捏造之事! 后来,在当事人亲属与梁子科
的谈话中,梁子科说出了实情:“我6 月进驻开发公司,此时协议已
有,不存在我指使的问题! ..协议内容复杂,具体内容我根本不了
解,但是就逼我承认。...我让他们问黄清华,他了解协议真假,他
们不听,凭空让你讲,没有也说有,假的按真的讲(有录音为证) '
可见,办案人员不惜一切代价捏造虚假证据,黑白不分、颠倒是非、
以假乱真、毫无人性!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隐匿关键证据、宋明玉欺骗党组织、判决证
据与鉴定书的结论相互冲突、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一系列荒唐的作
为致使黄自然等人长期蒙冤,近家破人亡,生活陷入巨大的困境,无处话凄凉!
蒙冤十五载,漫漫申诉路!对党组织的信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是我们为冤案平反纠正而不停奔波劳累的不竭动力。
恳请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纠察此案,
还无罪者清白,匡扶正义,维护党的实事求是路线和法治精神!
黄自然电 话13034098450
黄清华电 话15375032951
尤燕
2021年5月25号
附; 1阜检三部刑申复通(2020) 9号复印件1份
2阜阳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阜公文检字(2007) 第82号复印件1份
3阜阳市中院刑事裁定书(2007) 阜刑终字第69号文第25页复印件1份
4阜阳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阜检局移诉(2006) 06号复印件1份
5阜南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2006) 163号复印件1份
6阜阳市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2021年5月24号信访回复函
7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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