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址、双重标准、职能部门、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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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党的天是明朗的天

  同一地址、双重标准、职能部门、公理何在

  我是湖南桃江县桃花江镇居民,2010年2月27日桃江县城乡规划勘测建筑设计室将《李启成、吴孟辉私房改建平面规划方案》张贴到我家,当天我就将我反映的书面材料送到桃江县城乡规划办,县城乡规划办组织了3月份的协商,不如人意,本人尔后向县长热线、市长热线、省长信箱等多部门反映,并促成了4月份的协商,当时的结果是毫无意义,最后建设局的负责人承诺在5月1日之前给我一个书面明确答复(建设局回复市长热线编码2923内有),并要挟我在此期间不要继续向上反映,直到昨日我看到李启成、吴孟辉私房有动工迹象打电话出咨询才告之有一个意见书,我说我怎么没见过呢,到7月13日下午下班时分,我被同事叫回办公室才知道县建设局的人给我送来这份意见书,当即赴县建设局请求解释,读不懂。现将意见书全部内容公示如下:

   桃江县建设局文件

  桃江县建设局

  关于李启成、吴孟辉与张晏清

  私房规划间距的处理意见

  李启成、吴孟辉私房改建规划方案经县建设局2010年第一次规划例会审查,在公示期间,其东侧邻居张晏清提出异议,2010年3月8日、4月1日,我局组织相关部门与矛盾双方进行协商座谈,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和现实情况,我局认为:李启成、吴孟辉私房因地处县城密集的老城区,其改建无法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建 议按确保消防基本要求,即:其东侧规划间距按4米留置。同时鉴于这4米通道土地使用权归李启成、吴孟辉所有,张晏清应征用消防通道一半的土地或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承担相关费用。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盖有桃江县建设局的公章)

  抄报:县委书记信箱、县长热线办、县督查局、县信访局、黄劲副县长

  桃江县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

  我有以下疑惑特请各位领导,各网友赐教或支招:

  1 这个处理意见既是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已经出来了,小小一县城为什么要这么久,竞长达三月,而且要我提出来才通知我,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是故意拖我? 还是另有隐情?

  2 李启成、吴孟辉现住房的正面是一栋连地下室六层的房屋与其间距7.8米按桃江县建设局下的勘测建筑设计室公示是要求其退出0.8米满足8.6米。这两房是前后为邻,李启成、吴孟辉住房侧面与我的房子后面相邻,原有采光、通风,日照带有6米多(30多年的历史),李启成、吴孟辉现住房的正面是一栋连地下室六层的房屋与我侧面的房屋(也是后面与侧面)的间距近6米,在各次协商座谈中,县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办都要求我退让,以牺牲我的采光、通风,日照,我有点搞不懂,同一地址、同一国家、同一法律,一进一退,在我们县的建设局会有如此大的反差,那建筑同我的房屋有何区别,我在此想问一下我们的职能部门,同一地址,双重标准、公理何在?这是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还是李启成的小子吴学辉在4月1日在县建设局协商座谈会所说的:“我 :当官的请客办事是我的本事。”等其它原因呢?只有处理方应该知道。还是俗语说的“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我不知晓。

  3 作为我没有过分的要求,也考虑了实际情况,并没有完全要求按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技术规范,只要求保留现有空间,保证我的合法权益。难道这也无法满足要求吗?是否有我们的职能部门部分人在其中另有所谋吗?是否有受贿之疑?不是为什么到了我们的职能部门部分人手里如此简单的事情搞成如此复杂?这便他们说执法难的原因。

  4 此处理意见中说:鉴于这4米通道土地使用权归李启成、吴孟辉所有,张晏清应征用消防通道一半的土地或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承担相关费用。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民本桃江难道是这样,国家规定必要安全通道也可以不要吗?是否要我把房屋拆除来让对方吗?我的房屋是报请县城乡规划办同意建设的,有国家颁布房屋产权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只要职能部门的领导者能拿出国家的法律法规说明问题,要我拆毁房屋也可以让。因为对方的另一儿是地方官员。

  5 李启成、吴孟辉现住房占地面积200多平方米,要强占我原有的采光、通风,日照带,建这么多套房子给谁住,3月1日的协商座谈会,县城乡规划办的领导说的是要变买,这明明是在搞地下房地产开发。而我们的职能部门现在允许这样做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我坚信这些拿纳税人钱的公仆比我更清楚。

  综上所述,我该说的都说了,该反映情况也在反复反映多次,在法治社会,民本桃江的今天,请各级领导依法处理,同时请桃江县建设局的公仆们不要象网络上所揭露的县建设局“放水养鱼、钓鱼执法”的行径在这里再度上演,我希望不要把矛盾激化。但我也会不顾一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 : 张晏清

   2010-7-15

标签: 网络安全手抄报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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